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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并减资 、股东名下住宅可承债

股东出资不实并减资 、股东名下住宅可承债

2025-02-10 16:40:12 来源: 点金人原创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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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项目概述

借款人:潍坊KY电子有限公司,项目本金100万元,保证人潍坊HK物资总公司。法院判决潍坊KY电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潍坊HK物资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剥离卷显示终结执行。债转、时效无问题。

二、 项目分析

该项目保证人潍坊HK物资总公司,经过访谈其主管部门已经破产,而借款人也一直未找到财产线索,项目没有进展。

三、 盘活过程

项目接手后,通过阅读借款人工商,发现该公司1994年《验资报告》中显示:中方股东潍坊KJ发展公司应出资32.5万美元,实际出资29.88万美元;外方应出资19万美元,实际出资10万美元。并且在2000年公司进行减资程序,当时的一份董事会决议也证明了二股东未出资部分一直未补足才进行减资。因此中外双方股东共出资不实11.62万美元,因双方股东均为公司发起人,可向中方股东潍坊KJ发展公司追偿。

通过核实本案诉,该案为中止执行,推翻了原剥离卷中终结执行的裁定。

随后通过查询中方股东潍坊KJ发展公司财产线索,发现其名下有三套住宅房产,至此项目盘活。

四、 风险描述

承债资产为住宅房产,经过访谈有租户居住,但是因未找到租赁协议,无法排除是否有产权纠纷或者公租房的可能。

五、 处置思路

首先进行恢复变更,追加潍坊KJ发展公司为被执行人;

然后及时查封该三处房产;

因三处房产较旧,拍卖价值不高,可首先向租户和相关干系人商谈回购意向,实在不行再走拍卖程序。

六、 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中: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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